中新网南宁7月28日电(张广权 肖景凤)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其修订情况并解读亮点。
这是《办法》自2002年出台、2010年个别修正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共25条,进一步细化红十字会职责定位,突出广西地方特色,强化组织保障和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健全监督机制,切实破解许多当前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将有力推动广西各级红十字会提高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在组织保障方面,《办法》规定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建立红十字会,按照规定设置独立账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
在红十字会职责方面,细化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培训、人道救助,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工作等“三救”“三献”职责。
应急救援方面,要求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筹措储备救灾款物,建设备灾救灾仓储设施,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利,相关车辆依法免交车辆通行费。
应急救护方面,要求加强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建设,在公共场所配备急救箱(包)、自动体外除颤器等设施设备;政府应支持在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旅游等行业及教育、体育、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方面,明确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可以按照政策享受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等场所,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
突出广西特色方面,《办法》规定广西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发展同东盟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边境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可以根据国际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工作机制,开展国际人道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边境地区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当地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等阵地和网络建设,保障边境地区民众生命健康。
健全监督机制方面,《办法》规定红十字会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等情况,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监事会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求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
强化支持保障方面,《办法》规定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依法纳入本级预算,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规定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红十字会承接社会服务项目,对红十字会兴办或者参与医疗、康复、养老等公益事业按照规定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规定政府应当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推动数字红十字会建设,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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