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店内逗猫被咬伤,责任谁来担?法院判了|刘以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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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萌可爱的小猫小狗,总能吸引不少小孩驻足围观、伸手逗玩。但家养宠物看似温顺无害,一旦被惊扰,很可能应激伤人。这个时候责任该如何划分?前不久,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咬伤小孩的家长和宠物的主人都认为对方有过错,那么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事情发生在去年10月20日,当天男孩小安放学后路过学校附近的文具店,看到店主饲养的小猫十分可爱,就跑过去逗玩。小猫见到生人躲到了桌底下,小安伸手将猫从桌底抱出,放在塑料筐里继续逗弄玩耍,身旁两名同学见状也围了过来。在此期间,小猫受到惊扰、产生应激反应,突然将小安的手指咬伤。感受到疼痛的小安只好放下小猫回了家。

  发现孩子的手指出血后,小安的家长第一时间带他前往疾控中心进行消毒处理,并接种了狂犬病疫苗。随后还前往文具店了解事发时的情况,猫咪饲养人也就是店主叶某表示,孩子们逗猫时,他正忙于接待顾客,并没有注意到具体情形,所以也没顾上劝阻、制止。

  在交谈中了解到,咬人的小猫自饲养后从未注射过疫苗,这让小安的母亲心里更加忧心。在小安被咬伤后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小安先后接种了五针疫苗,共计产生医疗费2058元。为此小安的母亲找到店主叶某,希望对方也能承担一部分,但遭到了叶某果断拒绝,小安的母亲当即报了警。

  责任划分起争议

  调解不成家长诉至法院

  小安的母亲和店主叶某各执一词,互不退让。在民警现场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当地社区负责人对这一纠纷又进行了多次调解。

  调解过程中,小安的母亲表示,他们对小安的安全教育有疏忽,难辞其咎。但店主叶某作为宠物主人,没有看管约束好小猫、没有给小猫注射疫苗,也有责任。于是小安母亲提出,孩子接种狂犬病疫苗产生的2058元医疗费,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半。

  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 朱晟杰:店主态度比较强硬,他始终认为自己仅负其中一定的责任,他认为被猫咬伤,主要还是孩子故意去挑逗他养的猫咪,所以说现场一度陷入了僵局。

  经过社区的多次调解,叶某最终勉强同意赔偿小安400元医药费。对此小安母亲无法接受,她认为事发时叶某没有及时劝阻、制止孩子可能致险的逗猫行为,且从咬人事件发生后,叶某没有对小猫采取任何管束行为。叶某的文具店顾客主要是周边的学生,小猫一直处于放养状态,妨碍他人生活,损害公共秩序。为此,小安母亲一纸诉状将叶某告到了法院。

  法院判定责任各半

  店主家长为何均需担责?

  那么,当店家养宠的安全保障义务,遇上家长的监护疏忽和孩子自身的过失,法院将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宠物伤人纠纷,适用饲养动物侵权责任规则,同时结合双方过错综合判定。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该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彭京:对于店铺经营者以及动物饲养人,他如果在对外公开的经营场所饲养宠物,要进行约束和看管。第二,结合案子,他是动物饲养者,同时也是店铺经营者,他对所有到店的消费者,也必须进行安全保障。

  法官指出,本案中店主的责任在于:在经营场所养宠,却未尽安全保障之责,但同时,案件还有另一面必须审视,那就是孩子自身的行为。

  彭京:结合这个案子,孩子的过错就比较明显,当时小猫在摄像头里明显有多次躲避行为,他是反复抓捕小猫,并且对小猫有揉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孩子主动抓捕、反复逗玩惊扰宠物,是诱发猫咪应激咬人的直接原因。未成年人对风险的判断能力不足,其监护人未尽到安全教育与看管义务,也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全案情节,主审法官最终酌定:店主承担50%赔偿责任,赔付医疗费1029元;剩余损失由监护人自行承担。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警方和法官提示,在经营性公共场所饲养宠物,应当尽到看管、劝阻、提示义务。动物情绪和状态随时变化,不要强行逗弄、追逐、抓捕宠物,避免诱发攻击行为。

  朱晟杰:有宠物的商户,第一,要完善店内的相关监控设施。第二,要张贴相应的告示,能够劝导或者提醒公众注意做好防范。第三,对于猫狗,要依法办证,定期做好疫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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