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7月29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9日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徐宪平受贿一案。
法院对被告人徐宪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徐宪平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徐宪平生于1954年10月,湖南隆回人。2025年3月,官方通报其被查。同年1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徐宪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他被指“对抗组织审查”“大搞权钱交易”等。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徐宪平利用担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部级干部、国务院参事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53万余元。
法院认为,徐宪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徐宪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徐宪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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