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7月29日电 (罗婕)28日,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该省首次就野生植物保护制定专门地方性法规。
云南是中国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省份,被誉为“动物王国”“植物王国”,是中国西南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条例》共27条,明确保护对象为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适用该条例。
《条例》提出,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地;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保护小区、保护点或者设置保护标志。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保护小区、保护点的建设和管理。
为筑牢野生植物监管防线,《条例》划定多条监管红线,如禁止非法采集、破坏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禁止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植、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在采集前报备;禁止超采和采用灭绝性方式采集,不得妨碍采集地野生植物的种群繁衍;禁止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等。
除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条例》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的菌类、中药材、花卉等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到依法依规开发利用。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名花、珍稀濒危花卉和特有花卉野生资源的收集和保护,遏制资源破坏与流失,助力花卉产业高质量发展,守护并擦亮“世界花园”生态名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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