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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zhi|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六起市场化活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典型案件
2026-07-30 16:24:44来源:新华社编辑:浦海蕊

  中新网7月30日电 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消息,2026年,市场监管总局严厉打击节庆、展会、论坛、榜单评价等市场化活动中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持续强化市场化活动清理规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选取六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格勒博意利(广州)品牌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1.案情介绍

  格勒博意利(广州)品牌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自2019年至2026年期间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宣称自己为“过硬研究员”“GYBrand全球品牌研究院”“全球首家每年发布中国、亚洲、世界品牌500强、中国出海品牌100强的研究机构”等,但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上述宣传内容,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此外,当事人对外发布各类排行榜单共计113篇,向合作企业收取服务费用,并使其入选上述虚假排行榜单,榜单缺乏科学性,属于不客观不真实的排行榜单。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13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案件评析

  品牌研究机构的权威性来源于其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真实性和评价结果的公正性。本案中,当事人虚构自身“全球首家”“全球品牌研究院”等资质,误导社会公众对其机构性质和研究成果权威性的认知。此外,其对外发布的排行榜单缺乏科学依据,内容不客观、不真实,并以此为基础向企业收取费用,帮助其入选虚假榜单。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打击虚假榜单违法行为的决心,对“虚假榜单”“付费排名”等经营乱象形成高压态势。

  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亚洲星云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1.案情介绍

  亚洲星云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主营品牌推广、组织会议论坛、发布品牌相关评比榜单等业务,主要通过其自建官方微信公众号“Asiabrand品牌榜”发布、展示相关榜单。2022年5月11日,当事人发布、展示的“2022中国创新品牌500强”榜单中包含已注销、已吊销企业两家;2024年9月4日,向某企业收取推广费9.5万元,同年11月5日发布、展示包含该企业的亚洲十大影响力品牌榜单。此外,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9日、2026年1月22日利用自建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宣称自己组织的会议为某国际知名经济论坛的重要分论坛,并使用带有该论坛英文名称字样的图片,上述会议均系当事人单方面擅自虚构,实际与该国际知名经济论坛并无关联,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100万元罚款。

  3.案件评析

  品牌榜单作为市场评价的重要参考,其真实性与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向某企业收取推广费用后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包含该企业的品牌榜单,榜单粗制滥造、内容审核不严,排名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擅自虚构与国际知名经济论坛的关联,冒用国际知名论坛名义进行宣传,误导公众,既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侵害了其他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警示榜单评价机构,要遵守诚实信用商业道德,杜绝弄虚作假,也提示参加排行的经营者,真正的品牌价值来自消费者的口碑和市场的长期检验,花钱买来的榜单,不是荣誉的“勋章”,而是自身的“污点”。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荣(北京)展览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1.案情介绍

  大荣(北京)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2日至24日与其他会展公司联合承办“2025年中国—东盟国际工业博览会(广西)”,当事人主要负责整体策划、商业运营、招商推广及日常管理工作。自2024年7月至2025年11月展会举办期间,当事人在参展商手册、招展手册等宣传材料中,将展会涉及的制浆造纸、铝工业等7个行业板块拆分为“2025年中国—东盟(广西)国际制浆及造纸工业展览会”“2025年中国—东盟国际铝工业展览会(广西)主题展”等7个独立展会名称进行宣传,与实际备案信息不符。此外,当事人针对上述不同冠名的邀请函或参展商手册所列“特邀单位”名单有差异,不同板块所列企业名单不同,且当事人在对外发布相关宣传材料时,相关“特邀单位”多数处于“拟邀请”阶段,未获得其确认出席或支持参展的书面授权。对于无法出席或支持的单位,当事人未在后续宣传中予以调整、修改,亦未对参展商进行任何告知、说明。当事人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自建网站等形式对外发布上述宣传材料,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80万元罚款。

  3.案件评析

  展会的规格和影响力,是参展商作出商业决策的重要依据。展会的核心竞争力,从来不是靠刻意夸大规模、注水数据得来的。本案中,当事人将综合性工业类展会拆分为多个看似独立的细分专业展会进行宣传,致使参展商误以为其参加的是具备专属行业权威性的单一细分领域展会,并罗列未经确认的“特邀单位”名单,夸大展会规模和影响力。这些违法行为看似能快速招徕参展商,实则是错误而短视的。失信经营不仅误导参展商决策,损害其合法权益,更触碰法律底线。本案也警示广大展会经营者,诚信办展,披露真实信息,不做表面噱头,才是在行业长久立足,持续赢得市场认可的良方。

  四、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传世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心虚假宣传案

  1.案情介绍

  北京传世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系“世界非遗传承人大会”及相关子活动(均为非官方活动)的组织方,主要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传承方面相关业务。自2023年6月起,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快手号和抖音号使用其自行设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周年活动logo”作为头像,logo中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标识。此外,自2025年2月至5月,当事人在其官网中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标识。经核查,当事人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并未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法授权,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40万元罚款。

  3.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刻意制造其组织活动获得国际权威机构认证或背书的假象,意图利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信力为其商业活动增信,误导社会公众、相关从业者及潜在合作方对其活动性质和影响力的认知,损害国际组织合法权益,扰乱非遗保护领域正常竞争秩序。本案警示广大经营者,开展商业宣传应当恪守诚信底线,不虚构资质、不冒用机构名义、不虚假造势。假借国际组织声誉包装项目、虚构权威背书等违法行为,不仅将面临执法部门查处,还会透支自身信用,逐步丧失市场和社会公众的信任。

  五、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大国大礼文化交流中心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1.案情介绍

  北京大国大礼文化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主要从事开发、策划并销售非遗文创礼品,对外宣称为“国宾礼管理中心”“中国国宾礼管理中心”“世界非遗传承人大会中国国宾礼管理中心”等并注册相关微信服务号。当事人于2025年6月16日在其微信服务号发布文章介绍其产品钧瓷杯,文章中介绍该钧瓷杯系赠送给突尼斯共和国等四国驻华大使国宾礼,并配以当事人法人代表与四国驻华大使手持钧瓷杯的合影照片以及落款为“世界非遗传承人大会中国国宾礼管理中心”的产品荣誉证书。文章末尾宣传该钧瓷杯为“四国国礼馆藏见证大国荣耀”等,并标注官方零售价为3990元。经核查,“中国国宾礼管理中心”为当事人自行创设并使用的名称,无任何官方授权;其微信宣传文章中的钧瓷杯从未在正式外交场合以国家名义赠送。当事人将民间赠送的礼品与“国礼”“国宾礼”相关联,宣传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10万元罚款。

  3.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在无任何官方授权的情况下,将民间商业赠送行为包装成具有官方外交色彩的国宾礼馈赠,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曾在正式外交场合以国家名义赠送,虚构官方属性,并以高价销售其所谓的“四国国礼馆藏”钧瓷杯。本案警示广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欺诈、不隐瞒、不夸大。虚假营销、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不仅被执法部门处罚,更会损害企业声誉,最终被市场淘汰。

  六、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勇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1.案情介绍

  海南勇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培训人数急剧缩减,为体现参加公司培训人员通过率高、通过人员多、通过级别高的培训效果,在2025年5月海南第四十八期物流师、物流职业经理认证培训班人员参加全国统考后,采用AI工具生成“高级物流职业经理”培训通过名单,其中包含了“全网最忙五人组——张吉惟、林国瑞、林玟书、林雅南、江奕云”等不实内容,并在微信公众号页面发布,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5万元罚款。

  3.案件评析

  诚信是企业立足之本,任何投机取巧、虚假套路的经营行为本质上都在消耗企业来之不易的口碑。培训机构的考试通过率、通过人数是衡量其培训质量的重要指标,真实、可核验的数据是赢得消费者信任的基础。本案中,当事人利用AI工具自动生成“全网最忙五人组”等虚构人员,并将其列为“高级物流职业经理”名单对外发布,欺骗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警示广大经营者唯有坚持合法经营原则,才能守住长远发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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