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周锐质疑李佳薇歌曲抄袭 律师:版权纠纷不能仅凭“听感”认定|姚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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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7月31日电(记者 王诗尧)近日,歌手周锐在社交平台发文,质疑由李佳薇演唱的歌曲《甲乙丙丁》与其2021年发行的歌曲《搁浅的鲸》存在部分词曲相似,疑似涉嫌抄袭。随后,李佳薇工作室发布严正声明回应称,相关质疑“无任何事实依据”,已侵犯艺人名誉权,要求周锐删除相关内容并公开道歉,同时保留依法追责的权利。

  图片来源:周锐社交媒体。

  歌手公开发声质疑作品抄袭是否需要明确证据?作品是否涉嫌抄袭,与演唱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有何区别?音乐作品究竟如何认定抄袭?对此,中新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进行解读。

  公开质疑抄袭不能仅凭主观听感

  7月28日晚,歌手周锐在其社交媒体上发布一段歌曲《搁浅的鲸》的视频,配文称“应该不是抄袭吧,只是心有灵犀吧?甲乙丙丁,你说对吧?我21年发的,应该不是我的问题吧。”

  随后,“周锐质疑李佳薇抄袭”话题登上热搜榜高位。不少网友围绕两首作品是否相似展开讨论,有观点支持维权,也有人认为,音乐作品是否构成抄袭不能仅凭听感判断,还应提供专业比对和充分证据,更有声音称周锐的歌曲似乎与《年轮》更像等。

  图片来源:周锐社交媒体。

  后续舆论发酵,次日晚上周锐再度发文表明,其质疑对象并非演唱者李佳薇,而是歌曲的词曲作者。他还特别指出:“4536251确实是非常主流的和弦动机,但是连旋律细节和一些词汇都很相似的情况下很难不让我怀疑。”

  对此,李佳薇工作室很快发布声明直指,该质疑无任何事实依据,已侵犯了艺人李佳薇的名誉权。同时,该声明要求周锐立即删除上述有关侵权视频内容、公开道歉,并且保留追责权利。

  图片来源:李佳薇Jess工作室

  针对公众关注的“公开质疑是否需要证据”问题,常莎表示,质疑他人作品抄袭,须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不能凭空指控。虽然法律不要求质疑者在发言时即提供完整确凿的侵权证据,但至少应当有合理依据。仅凭主观听觉感受公开发出抄袭指控,缺乏专业分析和证据支撑,本身即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当公开发表的言论缺乏事实依据、超出合理质疑范畴,并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时,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表达对作品相似性的合理怀疑本身并不违法,但一旦言论超出合理边界,如使用绝对化表述断言对方‘抄袭’而非‘疑似相似’,就可能从合理质疑滑向侵权指控。”

  “抄袭”与“名誉权侵权”不能混为一谈

  常莎特别提醒,公众容易将“作品是否构成抄袭”与“公开言论是否侵犯名誉权”混为一谈,但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实际上,“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和“言论是否侵犯名誉权”是两码事,两者侵害的是不同的法益,前者是著作权,后者是名誉权。

  在本次事件中,即便李佳薇工作室就名誉权侵权成功维权,歌曲《甲乙丙丁》是否构成抄袭,必须另行通过著作权侵权之诉予以认定。名誉权诉讼的裁判结果,不能替代著作权侵权的实质审查。

  她建议,当创作者认为自身作品可能遭遇侵权时,更稳妥的维权方式是及时固定涉嫌抄袭的证据(如曲谱对比、发表时间证明等),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评估,通过私下协商、发送律师函或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而不是率先借助网络舆论公开定性。

  周锐分享有争议旋律段落的曲谱。

  演唱者一般不是抄袭责任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在事件发酵过程中,周锐曾表示,自己针对的是歌曲的词曲作者,与李佳薇本人无关。

  对此,常莎表示,法律对著作权和表演者权作了明确的区分。演唱者一般不直接承担抄袭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指出,“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那么,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词曲的原创性权利主体是作者,责任主体也自然是作者;同样的,演唱者的权利在于表演活动中投入的智力劳动成果,而非对作品本身享有著作权,那么其法定义务仅在于取得表演许可,无需对作品是否抄袭进行审查。

  不过,她也指出,如果演唱者同时参与创作、明知作品涉嫌抄袭仍持续进行商业演唱、传播,或者将歌曲作为本人原创作品进行宣传推广,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李佳薇作为演唱者,若其对词曲的原创性问题不知情且无过错,通常不应对抄袭问题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音乐作品是否抄袭如何认定?

  近年来,音乐版权争议频频引发社会关注,但不少网友仍习惯以“旋律像不像”“和弦是否一致”作为判断依据。

  对此,常莎表示,司法实践中认定音乐作品是否构成抄袭,通常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

  所谓“接触”,即被控侵权作品创作者是否有机会接触原告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则需要结合调式、动机、乐句、旋律等因素综合考量,而非仅凭听觉相似或小节数雷同即下结论。

  网友评论。

  她进一步表示,网络流传的所谓的“6小节”规则(即任何重复的旋律长度如果超过6个小节才会被认定为抄袭)也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并无法律依据。包括4536251等常见和弦进行,属于音乐创作中的常用表达,一般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法院审理案件时,更关注作品整体音乐形象、表达方式及听觉效果,而非简单进行局部机械比对。

  据了解,目前我国在音乐版权诉讼中,可由法院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等专业机构开展音乐鉴定,鉴定意见将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截至目前,《甲乙丙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尚未有司法机关作出认定,周锐相关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亦有待法律程序进一步判断。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原创音乐产业不断发展,如何在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规范公众表达、依法理性维权,成为音乐行业持续关注的话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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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