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7月31日电 (陈秋霞)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若干规定》有关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赵武林表示,广西水系发达、水域类型多样,中小学生溺水风险防控任务艰巨。此次立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责,在法治轨道上防范化解中小学生溺水风险,十分必要。
《若干规定》共16条,主要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原则、有关方面职责、宣传引导、游泳场所建设、场景式教学、预防和救护、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范。
《若干规定》对政府、中小学校、监护人和有关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加强辖区内各类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先期处置等工作,明确巡查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置应急救生物品,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针对广西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留守学生群体规模较大,校外、节假日溺水事故多与监护缺位的现实,明确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预防溺水的第一责任人,需履行常态化安全教育、日常照护管控及委托照护告知义务。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因地制宜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教育,培养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
《若干规定》将“疏堵结合”作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工作原则,推动溺水风险防控理念从简单的 “一禁了之” 向“提升自救互救能力、打造安全亲水环境”转变,主要通过强化游泳技能与自救技能教育、扩大安全游泳场所供给、推广场景式防溺水教学,兼顾中小学生亲水需求与风险防控,推动预防溺水工作由被动应对转为主动治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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