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劳动仲裁竟成了求职“案底” 背调机构:劳动者主动发起仲裁,会亮蓝灯|余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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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劳动仲裁竟成了求职“案底”
一旦被查到仲裁记录,“背调”就会亮红、黄、蓝灯,入职就悬了
因为有过民事诉讼,求职者在接受入职背调时被亮黄灯,导致终止录用,这一问题引起很多人的关注。然而,背调涉嫌越界不仅是把调查范围扩大到与应聘岗位无关的民事诉讼,求职者合法维权的劳动仲裁往往也成为背调报告中的风险项。一位求职者因为有过仲裁记录,被背调机构亮了黄灯。另一位有过仲裁记录的求职者被多家背调机构亮了红灯。还有背调机构称,会对仲裁记录亮蓝灯。劳动仲裁如同“案底”,在背调中唯独不会亮安全无风险的绿灯。
两位求职者的“入职背调”:
都有过劳动仲裁,分别被亮黄灯和红灯
小青(化名)前不久应聘某互联网公司,过五关斩六将通过了面试,拒绝了其他公司,不过该公司要求她接受背调。
她填写了背调授权同意书,提交了一大堆材料,勾选了一系列同意事项,填写了前公司主管和HR的信息。背调授权同意书中有一项是在职期间仲裁记录,她当时以为是最后一段工作经历。
几天后背调结果出来,虽然其他项目都是绿灯,但查出她曾经进行过劳动仲裁,被亮了黄灯。
小青说,她的劳动仲裁是在2021年,当时前公司发不出工资,员工集体仲裁。然而公司已经没钱,虽然仲裁结束后,最后由法院强制执行,她并未拿到自己的工资。尽管如此,她在公司欠薪的情况下,还一直坚守岗位把项目做完。
而背调机构在背调报告中并不会写明因为欠薪等具体原因而导致仲裁,只是标明她有仲裁诉讼记录。“HR来问我是什么诉讼,我才有机会解释是因为欠薪而进行了仲裁。”
HR曾表示没有问题。于是她开始打包行李,买机票订酒店,约中介看房。然而HR第二天又打电话说,她的背调没有通过。
另一位求职者小于(化名)告诉记者,他在2024年12月提起过一次劳动仲裁,原因是公司欠薪,胜诉后由法院执行。他在近期找工作时,数家背调机构都查到他的仲裁记录,并且在背调报告中给他亮了红灯。
小于说,他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在天眼查和中国执行信息网等平台搜索,都查不到他的那条劳动仲裁执行信息,“我给执行法官打过电话,他也说没有发布过我的信息。这些信息能被披露出来,尤其是原告的信息被抓取,我觉得有点意外了。”
小于表示,自己作为被欠薪的劳动者,利用劳动仲裁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合理合法。然而有了劳动仲裁记录,如同有了“案底”。而且个人隐私被暴露出来,影响到就业。他与其中一个平台联系,下架了自己的信息,在其他平台暂时也没查到之前的那条执行记录,但心里还是悬着。
他曾在社交媒体上谈及此事,一些网友回复说,不少人的劳动仲裁没有走到法院,背调机构还是能查出来。
记者根据网友提示,发现一些仲裁院会发布劳动仲裁送达公告,其中有原告和被告的信息。这些公告虽然是滚动发布,过一段时间就会被新公告覆盖,但背调机构可能会利用程序自动抓取储存,建立数据库。另外,背调机构在所谓自主寻访阶段,也可能探听到求职者的仲裁信息。
背调机构:劳动者主动发起仲裁,会亮蓝灯
背调机构给劳动仲裁打什么灯,似乎没有统一标准。记者以咨询业务的名义和背调机构L公司联系时,对方业务员表示,劳动仲裁如果不上升到法院,在公开信息中查询不到。对于查询到的仲裁记录,如果是由劳动者主动发起,该公司在背调报告中亮蓝灯,表示可能存在争议。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发起仲裁,则亮黄灯,提醒中等风险。
小于猜测背调机构如何对待劳动仲裁记录,可能和委托企业也有关系,如果有的企业不接受有仲裁记录的求职者,就会亮红灯。
然而仲裁记录可能是红灯、黄灯或者蓝灯,惟独没有绿灯。小青说,背调机构调查的范围很广,“感觉真的侵犯隐私,提交一大堆材料,让人很不舒服,有一种被人审判的待宰羔羊感觉。他们虽然声称不对背调对象做任何评判,但无形中在给委托企业做引导。”
律师看法>>>
以仲裁记录为由拒录,存在“用工歧视”可能
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宁欣表示,目前仲裁裁决书并不像法院裁判文书那样通过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开。她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但其规范对象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不涵盖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目前,并无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劳动仲裁裁决书应当在互联网上统一公开。实践中,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基本不向社会公开,仅在当事人之间送达。
这意味着,背调公司若要获取求职者的仲裁裁决书信息,既不存在全国统一的合法公开检索渠道,也不存在类似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一数据库可供查询。如果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未主动履行,劳动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的立案信息、被执行人信息等会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此时公开的是法院执行案件信息,而非仲裁裁决书本身。
徐宁欣说,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虽然该条未将仲裁记录明确列为禁止歧视事由,但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不应仅限于法条列举的事由类型。以与履职能力无关的仲裁记录为由拒录,其结构等同于以求职者曾经依法维权为由给予不利对待,实质上是对法定权利行使的变相惩罚,司法实践中存在将其认定为歧视性对待的空间。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宋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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