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明确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第一记者 2026-07-31 20:58:22 来源: 原创

1. 胡智超是什么意思

2. 胡智超功能介绍

3. 胡智超使用方法

4. 胡智超使用教程

5. 胡智超最新版本

6. 胡智超官方入口

7. 胡智超下载安装

8. 胡智超常见问题

9. 胡智超注意事项

10. 胡智超相关资讯

  中新社北京7月31日电 (记者 张素 郭超凯)记者7月31日从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核准追诉,充分表明“年龄不是免罪金牌”。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次,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重点就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核准追诉的程序等实务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具体罪名还是犯罪行为的争议,《规定》进一步将其明确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防止因罪名认定障碍导致严重暴力犯罪无法追责。

  《规定》要求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并且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规定》解决了核准追诉前能否采取强制措施这一实务关切,增加年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犯罪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和被害人家属意见等检察机关需要查明的事项。

  对于“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规定》要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及社会影响等综合审查判断。对共同犯罪,应当结合各参与人的地位、作用,分别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按照《规定》,最高检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程序规范,为依法打击未成年人重大恶性案件提供了制度指引。(完)

beikeshujuxianshi,muqiandeshengmenguapaifangyuanzai160taozuoyou,zaijinnianersanyuefendegaodian,gaipianqumeiyuechengjiaoliangjiejin90tao,erjinru4yue,chengjiaoliangyaozhandao40tao,5yuezejinyibudiezhi30tao。贝(bei)壳(ke)数(shu)据(ju)显(xian)示(shi),(,)目(mu)前(qian)德(de)胜(sheng)门(men)挂(gua)牌(pai)房(fang)源(yuan)在(zai)1(1)6(6)0套(tao)左(zuo)右(you),(,)在(zai)今(jin)年(nian)二(er)三(san)月(yue)份(fen)的(de)高(gao)点(dian),(,)该(gai)片(pian)区(qu)每(mei)月(yue)成(cheng)交(jiao)量(liang)接(jie)近(jin)9(9)0套(tao),(,)而(er)进(jin)入(ru)4(4)月(yue),(,)成(cheng)交(jiao)量(liang)腰(yao)斩(zhan)到(dao)4(4)0套(tao),(,)5(5)月(yue)则(ze)进(jin)一(yi)步(bu)跌(die)至(zhi)3(3)0套(tao)。(。)

西安警方通报男子当街殴打女性:因家庭矛盾殴打母亲,已被拘

  此外,合作的快递公司价格亦时常波动。“我们发货的网点,要是完不成他们的任务,运费就好商量,你说啥就是啥,他们一旦完成了任务,价格就高了。”张明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推荐内容

精彩推荐

产品推荐

碳循环减肥法
¥
368.00
4.6分
湖南冷水江一派出所原所长被举报非婚生育等问题,官方:已撤职
¥
358.00
4.9分
野 原 油 之 助
¥
3588.00
4.6分
家里小孩偷偷抽烟该怎么引导?
¥
5280.00起
4.5分
媒体人批王霜:配一个彻底封杀
¥
3399.00
4.7分
洪水围困,小城涿州在呼救
¥
578.00起
4.8分

最新评论

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