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8月3日电 (记者 王晓斌)近日在海南,一场因为种植“三红”柚子引发的品种权诉讼暂时告一段落: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百万元经济损失并“砍掉”侵权果树;被告则辩称相关品种在申请保护前已在原产地广泛种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宣判,被告赔偿损失,但可保留砧木用于嫁接其他品种。

“三红”柚子以其皮红、肉红、瓤红而得名,在市场上广受欢迎。在“蜜柚之乡”福建和平,三红柚品牌众多、种植广泛。近年来,海南成功引种并大面积种植“三红”柚子,不仅延续了品种的高品质,更凭借独特的气候优势实现比主产区提早上市,从而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成为地方乡村振兴的重要引擎。
三红柚与三红蜜柚
然而,“三红”是描述柚子外观特征的商业标签,“三红蜜柚”却是受到植物品种权保护的特定品种。本案原告植某科技服务公司系“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被许可人,获得品种权人授权在海南省区域内负责维权。
植某科技服务公司主张,被告海南福某农业公司未经授权,在海南临高县大规模种植“三红蜜柚”,并在其公司官网利用“三红蜜柚”名称进行宣传,构成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基于此,植某科技服务公司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包括160万元经济赔偿及销毁侵权果树在内的诉讼请求。
被告海南福某农业公司抗辩称,其种植的柚子为“三红柚”,品种来源于福建平和县一柚子园中的自然变异株取得的芽条,早于“三红蜜柚”申请品种权保护的日期。此外,在“三红蜜柚”申请品种权保护之前,该类“三红”特征的柚子已在当地实现规模化种植,因此不应受到品种权的限制。

品种的认定与品种权判定
针对案件的核心争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从品种同一性、品种权效力等维度给出了法律解释。
在品种同一性的认定上,法院指出,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使用“三红蜜柚”名称进行宣传,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推定其种植的品种与权利人保护的品种具有同一性。除非被告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两者并非同一品种。
在品种权效力的判定上,被告提交的平和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文件称,“三红蜜柚”在申请保护前已在平和县当地广泛种植,主张“三红蜜柚”不具备植物新品种权所需的新颖性与特异性。法院认为,判定一个植物新品种是否具备新颖性与特异性,属于专门的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专业复审范畴,应由专门机构依法作出决定,行政部门的说明文件不能否定品种权的有效性。

知识产权保护与农业生产利益
由于果树属于多年生木本植物,生长周期长且投入成本高。本案一审裁量体现了司法对农业生产现实的审慎考量。法院认为,若直接判令销毁已进入成熟期的侵权树木,不仅会造成严重的农业资源浪费,也不利于维护当地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因此,法院采取了“限制用途”而非“直接销毁”的救济方式: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允许保留现有的树木作为砧木用于嫁接其他品种,但不得再用于生产、繁殖“三红蜜柚”的繁殖材料及收获材料。
因此,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及行业许可标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4万元。目前,原、被告双方对一审裁判不服,均依法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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