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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太原8月5日电 (记者 李庭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8月4日发布《关于对山西忻州神达花沟煤业有限公司2025年“12·20”事故予以统计核销的公示》(以下简称《公示》)。
2025年12月20日6时40分,山西忻州神达花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沟煤业)在治理“南帮1410水平运输道路安全挡墙高度不足”隐患过程中,现场安全员杨帅、指挥员孙树平和李建春指挥停车后,司机赵巍不听从指挥,突然加油倒车掉入集水坑,造成司机赵巍死亡。
事故发生后,该矿立即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以下简称山西局)、原平市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
2025年12月24日,山西局组织原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过程中,花沟煤业对该起事故原因存疑,称死者赵巍疑似自杀,并于2026年2月4日提请原平市安委办对2025年“12·20”事故进行进一步核查。
2026年2月6日,原平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成立“12·20”事件核查组,依法依规对该事件死者赵巍的死亡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2月9日,原平市公安局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对“12·20”事件死者赵巍的死亡原因、死亡机制、死亡方式进行司法鉴定。
3月19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赵巍死亡方式符合自杀。
3月23日,原平市公安局出具了《关于忻州神达花沟煤业有限公司死亡一人事件的调查报告》,认定被鉴定人赵巍死亡方式符合自杀。
3月24日,原平市人民政府“12·20”事件核查组向原平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山西忻州神达花沟煤业有限公司“12·20”事件的核查报告》,核查认定花沟煤业“12·20”事件原因为当事人赵巍自杀。
3月24日,原平市人民政府向山西局提交了《关于山西忻州神达花沟煤业有限公司“12·20”事故申请核销的报告》,认定花沟煤业“12·20”事故死亡1人原因为当事人赵巍自杀,属非生产安全事故,申请对花沟煤业“12·20”事故予以核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七条、《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花沟煤业“12·20”事故予以统计核销情况进行公示。如对公示的统计核销情况有异议或有意见,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如实反映,书面反映者须署真实姓名。公示期限为2026年8月5日至2026年8月13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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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张维平、周容平判处死刑的判决。